2015年11月某日凌晨,梅先生聚会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车辆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交警抵达现场处理,但是梅先生在未告知交警的情况下离开。事故发生后梅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但被保险公司以存在酒驾嫌疑及肇事逃逸为由拒赔。梅先生遂诉至虹口区法院。
庭审中,梅先生表示自己因为身体原因才离开的,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损150余万元。
虹口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梅先生在明知民警还在现场勘查,在未告知民警知晓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梅先生此前向交警表示不需要叫救护车治疗,事实上也是于第二天上午才去医院就诊。梅先生应当清楚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对事故情况调查处理。其擅自离开现场致使交警未能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等,不能查清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酒驾或者其他情节,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无法确定。梅先生的行为构成了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故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据此,法院驳回梅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梅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