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从事板式家具生产的公司, 2013年11月13日下午4点多钟,正在组装的江某突然从他所在的组装车间跑到了一楼的排钻车间,拉过彭某责问他两张厚板为什么至今没有钻好给他。彭某回道几天前就已经做好给修色车间了,江某应该去修色车间找,不要来找他。两人争执不下,逐渐发展成相互推搡,大打出手,最终以江某5根肋骨骨折、腹部软组织挫伤而收场。两人也都被公司开除。
2014年11月6日,区人保局受理了江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提交的材料最终认定江某属于工伤。对此结果,原告公司表示不服。公司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江某没有按照公司工序流程在其所在的区域查看物料,没有直接向修色车间询问情况,而是直接找彭某索要物料,本来就是错误的。两人的打架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江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履行工作职责的性质,没有无辜遭受暴力的性质。
2015年12月2日,奉贤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当天,区人保局局长吴雅奎出庭应诉,包括奉贤区区长庄木弟、副区长陈勇章、奉贤区委政法委书记周龙华在内的区委、办、局等各部门约200余人也参与了案件的现场旁听。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此案的徐成文法官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伤害工伤认定的判断标准进行了释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中,伤者因为原料的供给原因,与同事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肢体接触,伤者被同事打伤。本质上看,伤者确实是因工作职责原因遭到了暴力伤害,并非是因私人恩怨与他人打架导致受伤,其受伤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所以在上述情况下,人保部门认定伤者受伤为工伤符合立法目的,具有合理性,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后作出的行政决定,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对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