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峰隐瞒病情换得手术机会,道德上是有亏的。小峰有活下去的生命权,但救治他的医生也有知情权。如果医生们真的因为这台手术而感染病毒,小峰既无法逃脱舆论的谴责,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冤有头,债有主”,小峰出此下策并非因为他天生秉有枭獍之心,而是因为他无法按照正常的求医程序获得及时治疗。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能仅因患者患有HIV(艾滋病)而拒绝为其治疗其他疾病。然而,小峰的遭遇是:在有做肺癌手术资质的天津肿瘤医院,他因为携带艾滋病病毒而被推挡出门;而敢于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北京地坛医院,却又苦于没有胸外科而无法施行手术。在屡次碰壁之后,他在强烈求生本能的驱使下使出了“欺瞒”大法,才得以手术。也就是说,是医疗机构不守规矩在先,小峰犯规在后,是医疗机构的冷漠造成了小峰的自私自利之举。
医院不肯收治小峰,是出于对感染艾滋病的恐惧。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则是对艾滋病患者权益的保护。那么在医生的恐惧心理和条例的刚性规定之间,究竟有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说到底,艾滋病的诊疗是个专业问题,医生的决定和条例的规定都应该以对艾滋病的专业认识为前提。按照中国性病与艾滋病防控中心专家的说法,因给艾滋病人做手术而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极小,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医生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的先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之所以那样规定,应该也是基于这样的前提。由此看来,医院拒绝为艾滋病毒携带者进行肺癌手术是不符合医学常识、没有专业精神的表现,是既有违相关法规,也缺乏职业道德的错误之举。
以艾滋病而论,当代医学对其的认识仍相当有限,控制和治疗的成效也不理想。越是懂得医术,就越是知道医术的无能为力,医生对于艾滋病患者的恐惧心理也算人之常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把病人推走就是正确的。人类之所以生生不息、绵延至今,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那些勇敢的医学先贤们,冒着生命危险探求病灶,发明药物。即使医生们不以如此高标准要求自己,也应该对医学的现有定论抱有信心,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毫不犹豫地救死扶伤。
小峰治病的过程凸显了生命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一定要在二者之间分出哪个更优先是困难的,因为知情权背后牵连着另外一群人的生命权。但如果医院原本就能本着医者之心依法行事,二者本不至于走到直接对立的地步。面对垂危的患者小峰,医生们本可以做得更好。
北京青年报(李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