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张老太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期间,参加了在该院进行的拜耳公司预防术后血栓的新药—BAY59-7939片剂的临床试验。术后14天,张老太做双下肢静脉造影时出现休克,经过抢救才挽回生命。为此,张老太将拜耳集团在华子公司——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大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拜耳公司和北大人民医院连带赔偿15万欧元。
据了解,拜耳集团已在德国格林工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林保险”)为BAY59-7939片剂试验投了保,每个受试者的最高保额为50万欧元。但案件为何历时四年多才得以判决?据法院介绍,法院曾多次要求拜耳公司提交新药试验保险合同,这直接决定原告张老太是否能得到赔偿、如何计算保险赔偿以及最终的赔偿数额。但拜耳公司以合同文本长、翻译成本高等理由拒绝出示。在法院的一再要求下,拜耳公司最终仅提交了一份格林保险出具的说明。正是这份关键证据的缺失,案件的审理一度受阻。法院最终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定该保险合同中包含应向受试者赔偿的内容,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业内专家表示,跨国药企近年来纷纷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一方面是出于进军中国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出于成本考虑。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范浩信表示,外国药企选择中国为临床试验基地,与中国受试者缺乏维权知识和意识有关,加之国内对药品临床试验的监管力度明显不及欧美国家,导致药企对试验不良后果所承担的成本大大降低。
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刘军博表示,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是导致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北京朝阳医院总药剂师刘丽宏表示,许多药企在做临床试验时都没买保险,国内提供此类保险的公司也不多。此案审判长、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建议,在保险制度之外,国家应建立统一的新药试验基金,一方面推动企业创新,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之外增加补偿,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新华社记者王晓洁涂铭
(据新华社北京2月21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