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台湾南台中慈济医院医师判定因脑干大出血的39岁男子萧某脑死亡,萧妻说服家中长辈,决定捐器官遗爱人间。于是,大年除夕半夜12点,万家团圆的时刻,医护人员摘除了萧的心、肝、肾及眼角膜并分别移植入6位需要的患者体内;缝合后遗体回家过年团圆,虽然餐桌上空置的碗筷似真似幻,再也等不到男主人温暖一握,但其妻却在用“遗爱”造福6个家庭的丈夫遗体耳畔轻语:“你好伟大!”2月11日即正月初二,我从中国新闻网上看到这条新闻,感动得热泪盈眶。同时,也想起了去年曾看过瓜田先生一篇谈遗体捐献的文章。于是把本已归置起来了的旧报又翻腾出来,终于找到了瓜田那篇《也谈“遗体捐献”》,反复细读。谈到捐献遗体的意义,瓜田用诗一般的语言写道:“你的眼角膜,让盲人重见了光明,你的肝脏让一个垂死的人得到了新生,这是多大的善举!你的遗体让医生们对照病历研究一下生前诊断和治疗的得失,会最切实地提高医生的业务水平,你的遗体能让医学院的学生深入地认识人的组织结构,还能从容不迫地割来割去,练练刀法……”最后,文章号召:“愿文友们一块鼓吹,积极实践,共享这份快乐和自豪。”
被献出了“遗爱”的台胞萧某感动着,被瓜田先生的文章鼓舞着,我暗自下了死后捐献遗体的决定——除了到目前为止心肝脾肾完全正常足可造福他人和遗体可供医学院的学生练刀法外,我这副因自幼患小儿麻痹症而致畸形的骨骼剔净肉后,或许比他人的骨骼更多些研究价值。
虽然瓜田建议对遗体捐献者“想出名的,也要给出名的机会,可以上光荣榜,也可以有些奖励……想‘有偿’的,也要满足其合理的要求……”但这些,我都不需要。捐献,就是无偿,否则,与“捐”、“献”二字无关,只能叫“交换”、“交易”,或“出卖”。然冷静下来经过一番思考,决定我之捐献,无偿,却必须附加两项条件。第一:几十年的清贫生活让我的器官适应了粗茶淡饭,一旦移入填满鱼翅燕窝茅台酒中华烟的体内,恐因难以适应而无法存活,如是,岂不把我那好端端的器官给糟践了?所以,卑贱地活了一辈子的我,不论器官还是眼角膜,绝不移植给富贵者,只可移植给贫困的患者。第二:使用我的遗体者,不论是用我的遗体研究诊断和治疗得失的医生,还是在我的遗体上练习刀法、缝合术的医学院学生,必须保证练出手艺后,不可凭娴熟的医术只伺候小病大养的权贵而轻视平民患者,更不可仗着医术高超而以“专家”自居收红包“宰”患者。倘不能保证做到这点,对不起,本遗体谢绝使用!
此两项条件,必须明文写入具有法律效力的我的《生前志愿捐献自身遗体申请登记表》并由遗体接收(利用)单位签字盖章且进行公证。否则,我不捐献——并非不愿享受捐献遗体“这份快乐和自豪”,而是怕我那遗体被不洁的灵魂所玷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