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23日间,被告人黄某、刘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印制名片,向周围群众散发、宣传。
两人先后购置了两辆汽车,其中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供黄某乘坐并用来放置B超仪器等设备,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用来接送孕妇。
后两人又雇佣被告人李某、郭某以及刘乙、李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驾驶员接送孕妇和运送B超仪器,在苍南、平阳的偏僻地带为孕妇提供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在确定胎儿性别是女性后,又为多名孕妇进行选择性引产,郭某在黄某对孕妇进行引产时曾在旁帮忙。
被告人刘某供述,2010年2月左右,他和妻子黄某带着B超机等设备到龙港镇,开始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手术。被告人黄某的笔记本记录显示,黄某、刘某提供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736次、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15次。
苍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郭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黄某等四人均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刘某、李某、郭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李某、郭某系从犯,可对刘某、李某、郭某从轻处罚。
最后,苍南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汽车等所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并追缴黄某、刘某、李某、郭某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赵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