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黑龙江省某市发生数起抢劫案,参与抢劫的共有五个人。案发后,根据受害人的指认,警方很快就抓获了其中三名嫌疑人。但由于几名同案犯之间只知道彼此的外号,另外两名嫌疑人一直在逃。去年,第四名逃犯终于被抓获归案,警方也从他那里确定了最后一名逃犯的姓名。同时,警方得知,这名逃犯张某在这群人中岁数最小,所以每次他分到的钱最少,从参与第一次抢劫到最后被通缉,张某一共就分到7元钱。尽管如此,警方还是展开了最后的抓捕工作,终于发现了在某工地内开货车运土石的逃犯张某,并将其抓获。
张某参与抢劫时仅15岁,且只被分到7元钱。但是,他又整整躲藏了20年没有自首,他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律师点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翟建律师抢劫罪由于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打击的重点。例如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又例如年满十四周岁犯抢劫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再例如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即便没有抢得财物,也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像侵犯财产罪中的其他罪名,一般都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构成犯罪,要取得财物才算既遂。因此,这位年仅15岁的抢劫犯,虽然一共只分到7元钱,但如果当年就抓获,一定会被处以刑罚,只是由于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其作为少年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一名犯罪嫌疑人隐藏了20年才被捉拿归案,应当对其如何处理?我国刑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就是用来解决这类问题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还规定,如果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审判,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纵观本案,由于当年案发时其姓名也不为警方所知,且二十年中并无犯罪行为,作为一名少年犯通常也不至于判至无期徒刑,所以,二十年以后的今天,根据刑法的规定,他无须再受刑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