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理花了200多万元在大楼的18层买了一套房子。原本他是冲着售房广告上的“层高5.6米”去的,结果房产商告诉他说,你所要的几个楼层里5.6米层高的房子都卖完了,现只有3.6米层高的了。听了房产商的介绍,再去实地看了一遍,他也就与房产商签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写明了所买卖的房子的门牌、室号、面积、层高以及房价等内容。由于购房款是分几次支付的,因此相应的有一条约定:如果小理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则要承担若干违约金;如果在任何一个付款时限逾期30天不付款,此后房产商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且小理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接下来就是支付定金、在几个约定的时限内支付部分购房款。眼看最后一笔购房款的付款时间将要到了,小理意外地听到一个令他气恼的信息,当初5.6米层高的房子并未卖完,而是房产商故意不卖给他,小理一气之下就停止了付款。
过了30天房产商通知小理说,你已经逾期付款超过30日,现再给你一个延缓期限,你必须将应付购房款与约定的违约金如数支付,否则我方将解除合同,在你已经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后全部退还于你。小理仍然不予理睬,房产商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小理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向小理索取相应的违约金,要求小理办理相关的退房手续。小理向法官陈述停止付款的理由是当初房产商故意隐瞒另有层高5.6米的房子尚未出售,现要求将3.6米层高的房子换成5.6米的,而房产商却一直拖延时间不予答复,其实并非自己赖钱不付。然而房产商对此却说“非也”。法院判决支持了房产商的诉请。小理上诉到了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判长分析了此案的关键所在,并借此案友情提醒购房者: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房产商在向小理销售房屋时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我们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看到,小理买下的这套房子的层高是3.6米,并且双方一致陈述小理到现场去看过房,只要稍有长度概念的人凭直觉也绝不会混淆3.6米与5.6米的区别。再说,即使售楼资料显示有层高5.6米的房子,小理也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向房产商提出并进行协商。现在小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产商在卖房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难以证明房产商曾经愿意与小理协商换房的情况。基于这样的事实,法院判决支持了房产商的诉请。提醒每一位购房者,如果你存有类似小理的困惑,那么千万要以本案为教训,如你手头没有留下任何于己有利的证据,最终就难以取得令你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