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旦宅是中国画大师、国内外享有盛名的红楼梦人物画作者。三名原告王微粼、刘天炜、刘天烨,系刘旦宅先生的遗孀与其子女。他们诉称,刘旦宅先生于2011年3月2日辞世后,三原告作为继承人享有刘旦宅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本案第一被告为江苏中烟公司,第二被告为销售涉案香烟的个人蒋某。
2012年10月,原告从被告蒋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由被告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南京过滤嘴香烟·金陵十二钗”香烟,发现该烟盒上擅自使用了《石头记人物画》书中第23页的《黛玉葬花》作品,并对该原作做了裁切与修改,破坏了刘旦宅对原作的构思,原作中的提款“黛玉葬花”四个字也被裁去,印章被修改。《石头记人物画》于1979年出版,由刘旦宅作画、周汝昌配诗、郭沫若题名。
原告认为,被告江苏中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等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中烟公司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停止在涉案产品上使用涉案画作。被告蒋某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被告江苏中烟公司却表示,烟标上使用的画稿是刘旦宅先生按照公司要求重新设计创作的,与涉案作品是完全不同的作品。1985年,江苏中烟公司向社会征集金陵十二钗的烟标作品,南京一位画家的作品中标。1988年,“红学大师”周汝昌的学生告知江苏中烟公司,这个烟标的设计抄袭了刘旦宅的画作,艺术效果很差,还配错了周汝昌的诗。江苏中烟公司立即向这位画家核实,对方承认了抄袭。
江苏中烟公司随即与刘旦宅、周汝昌接触,处理此事。刘老表示既往不咎,同时对烟标的创意非常感兴趣,主动提出原画作并不完全适合用来作为烟标,但他本人很忙,能否由他和好友共同重新设计画稿。1988年8月,江苏中烟公司将3000元设计费用交付给他,当时刘的夫人也在场。和刘老共同重新设计画稿的好友臧先生出具收条一张。随后,刘老交付了重新绘制的画稿,江苏中烟公司拍照后用于烟标。“也就是说,刘老画了两幅画。”江苏中烟公司的代理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