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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2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法律能否为“常回家看看”托底?
纪玉
  纪玉

  昨天,无锡北塘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作出这样的判决:女儿女婿除承担77岁母亲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看望问候一次。

  近年来,类似诉讼逐年增多。北京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曾颤巍巍地到法院起诉两个儿子,原因是拆迁后儿子另外买房,母亲就再没见到过儿子;江苏姜堰一位老大爷起诉儿子,是因为“常年不回家看我”;上海也曾有九旬老人将儿子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是判令其归还购房款,实则是对儿子得到房产后很少探望自己表示不满……

  这些案件中,有些在法官调解下达成一致,子女定期探望父母;有些老人则未能如愿。法院的“为难”之处,一是在以前,“常回家看看”缺少法律条文支持,如果老人不提出赡养费要求,法院连立案都有问题;二是即便要求子女看望父母,也会面临执行难;三是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矛盾已深,硬性判决并不能促进交流,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造成二次伤害。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昨天起实施,至少为迈过第一道坎提供了条件。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修法的最大背景是人口老龄化。据央视报道,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人接近1.85亿,其中有一半,子女不在身边。父母与子女不在一地居住,甚至远隔千里的状况,非常普遍。

  有人算过一笔账:父母70岁,假定还能在世20年,子女每年春节回家五六天,每天跟父母真正在一起的时间为两三个小时,20年就只有两百多个小时。养老,既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但是,家庭成员为老人带来的精神慰藉,是无法取代的。中国向来看重孝道,但仅靠伦理道德,已难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也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通过法律保障,看似无奈,却是必然的选择。法律与道德并非截然分开,法律往往规定道德的“下限”,起到“托底”的作用,也是一种明确的倡导。相信大多数父母更愿体谅子女,并不会动用这件法律武器,但对于子女,仍是必要的提醒和督促。

  当然,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问题,一定要解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维系,也还是要回归伦理和感情,否则,法律即便管得了“回家”的“量”,也管不了“质”。

  新法实施后,虽然“常回家看看”的条文受到最多关注,但关于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义务的条文,也应努力实现。为了推进家庭养老,一些国家给出税收、购房等方面的优惠,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职工的探亲休假等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也会影响“常回家看看”的实现可能。从个人、社会到国家,编织起一张牢固、周全的养老之网,法律才能真正“托底”。(相关报道见A12·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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