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监会、银监会新规,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公司债的方式补充资本,目前相关指导意见先行推出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发债主体范围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以及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选择方面,规定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出台指导意见是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债券市场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
去年,银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对于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满足“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等11项标准及合格一二级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上述新规正式实施,对我国银行资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银行将面临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和更高的资本质量要求。从国际上看,优先股、可减记次级债等都是认可工具,而56号文则具体规定了可减记条款和转股条款。
业内人士称,此次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等三类主体适用这项规定,属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突破,为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供了制度规范,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