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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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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首度获准发公司债
许超声
  本报讯 (记者 许超声)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债券市场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需求,证监会、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境内外上市以及正在排队等待境内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以补充资本。

  按照证监会、银监会新规,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公司债的方式补充资本,目前相关指导意见先行推出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发债主体范围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以及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选择方面,规定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出台指导意见是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债券市场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

  去年,银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对于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满足“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等11项标准及合格一二级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上述新规正式实施,对我国银行资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银行将面临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和更高的资本质量要求。从国际上看,优先股、可减记次级债等都是认可工具,而56号文则具体规定了可减记条款和转股条款。

  业内人士称,此次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等三类主体适用这项规定,属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突破,为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供了制度规范,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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