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青浦区检察院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来,已对51名被害人进行了救助,救助金额18.6万元。但物质救助不能消除被害人精神上的压力,于是,青浦区检察院尝试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时引进心理咨询、辅导,制定了《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实行“一案一审查”、“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回访”。对每一个救助案件,严格审查确保救助资金用有所值;建立救助评估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参与,引入社会监督;实行跟踪回访制度,加强后续关注。
青浦区检察院以专项救助金向被害人“输血”的同时,更注重改善其“造血”功能,加强被害人自救能力,与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红十字会、社会媒体等加强部门联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社会全员性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已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纳入审查范围,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在诉与不诉或量刑建议的幅度内予以体现,促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赔偿。自2013年以来,已对23人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被告人提出了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