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6月上旬与长江南路上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可6月下旬因为股市连续暴跌,原本安排的付款计划无法兑现。经与上家协商,双方同意解除购房合同,但预收的4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当我来到这家中介公司,要求帮助办理解约手续时,对方要求我支付中介费。请问贵报,我是否该付这笔费用? 读者 陈先生
【记者调查】
记者联系了这家中介公司,负责此事的刘先生介绍说,陈先生和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也和上家签订了购房协议,只是因为陈先生自身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作为房产中介公司,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应该拿到约定的佣金。
新华律师事务所的连晏杰律师说,房屋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居间行为,其和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完成的标准,一般以促成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一定要完成买卖过户手续,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之间有特殊的约定。
所以,陈先生应该支付这笔费用。考虑到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法全部按约定的程序完成,陈先生如想酌情少付部分佣金,还需双方协商。 本报记者 刁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