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薛先生最近摊上了事,因为吴先生将他告上了法庭,说薛先生借了他60万元没有归还。吴先生表示,两人是朋友关系,薛先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借款60万元,其中转账25万元,现金支付35万元。为此,吴先生向法庭举出了一组借款证据,分别是:薛先生在同一天分别出具的两份金额各为30万元的借条,其中一份借条写明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另一份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薛先生分别出具两份金额各为30万元的收条;25万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薛先生手持借条与现金合影的照片。
如此完整的证据链,分明就是薛先生败诉的节奏。可薛先生说,他向吴先生借款30万元,实际上只收到了25万,5万元作为利息已预先扣除。其余所有的签字和照片都是吴先生出借钱款的前提。借款当天,吴先生要求自己翻倍出具60万元的借条,但又以现金不够为由只转账了12万元,所以当时自己只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当晚在收到吴先生第二笔转账13万元后,自己才出具了第二张30万元的借条,但没有约定利息。而所谓与自己合影的现金在拍完照后即被吴先生取走,自己分文未取。薛先生向法庭表示,自己同意归还吴先生本金25万元,其中12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13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庭上,吴先生向法院申请对薛先生名下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随着开庭的深入,法官渐渐感到案件有些蹊跷:薛先生和吴先生因借款一事经朋友介绍相识,吴先生在不熟识薛先生的情况下,在一天内两次借给薛先生各30万元巨款。此外,薛先生和吴先生在借款发生后一个月内有多笔钱款转账的情况,但这60万元借款却分为25万元转账和35万元现金交付,不符合两人的主要交易习惯。
更让人产生疑虑的是,法官问吴先生35万元现金从何而来时,吴先生表示来源于自己合伙的美容店当天的部分营业款,以及为股票补仓而向舅舅的借款及自身的赔偿款。但法院查明,当时吴先生的银行账户里就有百万余元。即使如他在法庭所言确实有上述现金来源,但对于为何不是从他本来就有足够余额的账户内取款,吴先生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细心的法官还发现,根据吴先生提供的照片复印件来看,二次借款摆放在薛先生面前的现金均以纸条包扎并盖有印鉴,明显是从银行柜面取款,这一情况与吴先生所称现金来源明显不符。且第二次借款时间发生于当晚8点左右,已超过了银行营业时间,吴先生称从银行取款后交付薛先生的可能性不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意见,并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情况来看,吴先生以现金方式交付薛先生35万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自实际交付借款时起生效,薛先生分两次收到吴先生借款本金共计25万元,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系争借款本金为25万元。因薛先生未按双方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吴先生起诉要求归还并支付违约金,依法应予准许。
对于借款利息与违约金的认定,法院认为,借款本金12万元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借款本金13万元应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由于吴先生在诉讼请求中只主张自薛先生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故对借款利息本案不予处理。(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