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白先生被姚女士告上法庭,姚女士认为向她借钱的是白先生,朱先生在收据上盖章,是对这笔借款的确认,属于债务加入,要求白先生和朱先生共同返还本金及利息。白先生找到我们,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为了向法庭还原真相,在我们的提示和协助下,白先生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转账及流水明细,其中可以确认在白先生收到姚女士转账的钱款后,当日就将这笔钱款转账给了朱先生;在收到朱先生转账给姚女士的利息后,当日白先生将这笔利息转账给姚女士。庭审中,我们针对姚女士拿出的收据和借条,提出在收据上经办一栏写的是白先生,收据下方加盖有朱先生的印章,朱先生之后还向姚女士出具过借条,都是朱先生亲笔书写的。
本案中,大家对于钱款的借款性质没有异议的,争议的点在于借款人是谁。姚女士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根据姚女士提供的收据,上面记载的白先生是经办,这显然与姚女士主张借款人是白先生之事实存在差异。其次,根据白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他在收到姚女士交付的钱款后,当日即将钱款交付朱先生,之后的利息也来源于朱先生,可以印证白先生是经办人的说法。再者,姚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长期持有白先生出具的收据,但对于该收据上盖有朱先生印章及白先生在“经办”处签名的情况未持异议,这显然与其主张的事实不符。最后,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实际借款人应为朱先生,而非白先生。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朱先生返还姚女士本金及利息。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