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在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城江岸龙居小区,3号楼业主付先生说,他于2012年9月份购买了江岸龙居小区一套商品房,分3次交清了房款38万余元,后又按照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简称伟城开发商)和南阳市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简称伟城物业)的要求,交纳了低温配套设施费、水电、有线电视和网络初装费及天然气工料安装费共计2.9万元。
“当时交这些费用时,我并不了解省上还有一价清政策,即这些费用应当包括在总房价之内的,不允许加收。” 付先生认为,购房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合同写的都比较模糊,感觉被开发商忽悠了,遂将伟城开发商和伟城物业起诉至法院。
同是3号楼的业主罗先生说,在他们小区总共有30多户和付先生情况相似,不仅在房价款外加价收费,而且开发商还延期交房。针对这些问题,最早有9户业主提出了上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给他们赔偿了相应费用。11月7日中午,江岸龙居小区业主王女士向华商记者证实,他们9户每户(包括王女士)得到了1万到1.3万余元赔偿,得到赔偿后他们就撤诉了。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解释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付先生在有意向购买商品房后与开发商做了价格试算,价格试算明确载明了:低温中央空调初装费24600元和按揭手续费在签约时随房价款同期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燃气初装费代收或购房人自行缴纳。
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又以合同附件和补充合同的形式,对契税、有线电视和网络初装费及天然气工料安装费独立于房价款之外另行收取或者代收,且付先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对其所交纳的相关费用明细进行了签字确认,双方亦按约定实际履行完毕。据此,法院判决:伟城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付先生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5755元;驳回付先生对伟城开发商、伟城物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业主们最大的疑问,省上既然有“一价清”政策,为何法院不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呢?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故付先生要求退还天然气初装费,地暖中央空调初装费及利息,返还水电、有线电视和网络初装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义支持。
业主可申请再审或抗诉
据悉,2011年5月13日,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律师称,法院适用法律,涉及到合同效力问题当然要依照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假若说合同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那合同约定是无效的。“地方性法规明文不允许收费,开发商就不应该收。根据相关司法救助途径,判决书生效后,业主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去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
摘编自《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