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业主胡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公告》违法。胡先生认为,当前的业委会虽然只有1名工作人员,但仍存在,而且还在任期之内,应当进行增补业委会委员,而不是改选。
普陀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中,经明丰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告,业委会原7名委员中已有6人提出辞职。原真如镇政府在此情况下,应小区业主要求作出《公告》,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且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原真如镇政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仅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启动业主委员会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作出决定,与《议事规则》并不冲突。业委会应改选还是补选,由业主大会决定,而胡先生关于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的相关意见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法院因此认为,胡先生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胡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摘编自《中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