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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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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6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司机一天累计驾驶不得超 8 小时
张欣平
  本报讯(记者 张欣平)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交港局结合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日前发布了《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网上征求市民意见和建议。 

  《规范》规定,包括省际班车企业、省际包车(含旅游包车)企业等的客运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客运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客运企业不应在夜间(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车辆在该路段运行。 

  《规范》还要求,客运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客运企业所属的非营运性车辆严禁作为客运车辆从事经营。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在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规定停靠站点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此外,客运企业还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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