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背后的故事
秦中飞是重庆市彭水县教委的一名科员,2006年8月15日中午午休时,百无聊赖的秦中飞将《虞美人》改编成了一首反映彭水现状的打油诗,并通过短信和QQ发给朋友。没想到,这么一个随意的举动,竟然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并由此引发了一件轰动了全国的事件。
这首词一般人看来普通,但熟知当地官场的人,却能从中解读出某些隐喻,因为内容涉及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时隔半月之后,警察找上门来了——重庆彭水县公安局认为他的短信内容涉嫌“诽谤罪”,理由是词中有三句话,分别影射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逮捕),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于是在9月1日晚对他进行刑事拘留,10天后,经县检察院批准,正式将其执行逮捕。在被关押了近29天后,又被“取保候审”。
10月7日,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针对这些指控,秦中飞的律师并不认同,认为秦中飞缺乏诽谤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条件,并指出,根据《刑法》规定,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本案的“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就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媒体深入报道了这一事件。一时间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中央领导也对此作出了批示,重庆市有关部门也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组调查核实后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于是,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决定撤销该案,承认错误,并对秦中飞表示道歉。县检察院也主动提出给秦中飞申请国家赔偿。10月25日,秦中飞拿到了因被错误关押29天的2125.7元国家赔偿金。
这一事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问题。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应当允许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机关“评头论足”,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这一事件也因此入选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本栏目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