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
我是被逼到绝路了!就和他们法庭上见吧!”坐在我面前的男子姓杨,他要将他的母亲和哥哥告上法庭,而他的父亲才刚刚过世。到底是什么原因会让他要和自己的至亲公堂相见?到底是有多大的无奈和苦涩折磨着他呢?
“律师,我父亲刚刚过世,我母亲和哥哥竟然就开始对我的房子动脑筋了。你说这是什么世道?!”看到杨先生情绪有点激动,我示意他先缓缓,慢慢讲清楚。“是这样的,在父亲生前我为了让父母安心,便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产权房,在产权证上写了父亲的名字。这两年和父亲商量着趁房市不错便把房子卖了套现,谁知父亲忽然染病住院,这件事也就耽搁了。谁知父亲就这么去了……父亲刚走,他们就说这套房子的产权是父亲的,他们也有份。为了这件事天天和我吵。前些日子因为父亲的丧事还没办完,所以我就搪塞了过去。现在我希望能请你帮我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听完后我觉得不太乐观,因为产权上写的名字明明白白是他的父亲,而如今他父亲已经不在人世了。我告诉他,这个案子要打赢证据十分重要,是否留有相关的书面证据?杨先生忙从包里取出一叠资料,是当时支付房款的付款凭证和这些钱款的来源证明。忽然,一张纸吸引了我的注意,一看之下,我便笑着对他说:“有了这张纸,这场官司就好办了!”
这张纸是杨先生父亲写下的一份说明:“该房屋虽是我的名字,但钱是儿子杨某支付的,所以房屋是杨某的”,并附有杨先生父亲的签名。这是决定性的重要证据。
然而,庭审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杨先生的母亲和哥哥认为这份说明是杨先生的父亲在杨先生的逼迫之下写的,是不真实的,可是他们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对方的辩解并不能打动法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换句话来说,杨先生的母亲和哥哥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的父亲是在杨先生的逼迫下写下说明的。而杨先生称该房屋归其所有,不仅提供了他支付房款的付款凭证,还提供了这些钱款的来源凭证,更重要的是杨先生提供了其父亲亲笔书写的说明,这些证据构成证据链,证明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杨先生。
最终,杨先生考虑到是家庭内部矛盾,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结案,杨先生的母亲和哥哥同意确认房屋归杨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