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和对象没有限制
目前,民间资本已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资本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股权优化。不少民间资本还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
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 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限
《意见》强调,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的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及时公布,持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意见》首先强调,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需与其他资本同等遵守这些审慎规定。其次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等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和其他风险。再次,对于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 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意见》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
随着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的呼声。《意见》强调,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