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保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指出,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的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了晚育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