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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8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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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医院违规从事“人流”需严惩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关部门对这个群体的“人流”作了相应规定,未成年人“人流”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但这个规定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青浦区检察院曾处理过一起案件。蔡某某等人强奸了13岁的龚某某,事后让龚某某去一家非公立医院“人流”。检察官潘志峰说,虽然病例本上写的是“19岁”,但13岁的龚某某长得矮小,怎么都不像19岁的样子。在利益的驱动下,这家医院为龚某某实施了“人流”手术。

  事后,青浦区检察院开展了一项调查,在全市范围内随机选择了8个区的12家非公立医院,对它们的“产科”执业许可作了调查,发现所有被调查医院都受理“人流”业务,且绝大多数医院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流”不设定特别条件。在向有关行政部门核实后发现,这些医院均无产科执业许可,属违法经营。

  青浦区检察院分析,非公立医院违规从事“人流”业务的主要原因是市场需求旺盛,而违法成本过低。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聘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的或者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或者出具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下,才能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违法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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