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场上,为了某种利益或挤掉真正的对手,常常会发生一些违反体育道德的“手搀手”默契。而时下与此有惊人相似的现象也存在于诉讼领域:明明应该是欠债还钱的,债权人会放弃权利;明明是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的一方会主动提出净身出户。“手搀手”恶意调解、恶意诉讼的手法通常有虚设债务,虚假交易,打友情官司,其中尤以虚拟的借贷纠纷和离婚财产纠纷为最。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上海各级法院的重视。
员工告企业证据露破绽
去年2月,徐汇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陆续收到了以上海申湖公司为被告的9起劳动合同纠纷,涉案总标的达1350万余元。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申湖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报酬、股权转让保证金等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双方也表示出了调解意愿。然而,当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工商和劳动管理部门调取相关案件资料后却发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多处事实与法院调查结果不符。许多涉案内容有涂改痕迹,《股东董事会决议》、《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股权转让金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诸多重要证据存在漏洞和瑕疵。
此外,被告公司负债累累,多年来涉及的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多达上百起。上述9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原被告很有可能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转移财产,侵害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调查和多方取证,法院最终作出驳回9名原告诉请的判决。
离婚丈夫借条背后藏谜
2010年7月,正在为离婚之事烦心的张女士突然收到一份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张女士纳闷,法院不是才作出自己与丈夫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吗,何来再次诉讼呢?仔细一看诉状副本,张女士大吃一惊,居然是丈夫的舅舅老刘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而丈夫刘先生也被列为被告。
老刘在诉状中写道,2004年9月,刘先生以购房为由,向他借款45万元。老刘说他以现金形式向刘先生交付该款,刘先生当天出具借条,但至今未还。老刘认为,刘先生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借款,这笔债务应该是刘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起诉,要求刘先生返还借款,张女士承担共同返还的责任。
房子是2006年买的,房款是向银行贷款的,怎么会冒出来这么一笔借款呢,更何况借款时间和买房时间相隔两年。
不久,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徐汇区法院开庭。庭审中,面对原告陈述的诉讼理由和请求,被告刘先生并没有任何辩驳,同意与妻子张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只是表示手头有些紧张,自己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对于丈夫的这番表态,张女士觉得不可思议,为此她向法庭表达了对这笔借款真实性的质疑。
在本案的审理期间,原告老刘向法庭提供了借条原件,刘先生也很配合地提供了购房款发票、《个人贷款还款单》等证明,但另一被告张女士却对此全盘否认。
面对两位被告截然相反的态度,承办法官心生疑问,与此同时法官也了解到,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前的一月,张女士起诉刘先生的离婚诉讼刚被法院判决驳回。这两起纠纷之间是否会有一定的关联呢?
为了从中寻找突破口,法官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分别约见了老刘和刘先生。面对法官关于钱款来源、交付时的包装、在场人员、借款出具日期等一连串提问,两人的回答竟然出现了许多的不一致。法官心里明白了几分:刘先生很有可能是在通过制造外债来转移他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个月后,张女士和刘先生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手搀手”恶意诉讼是违法犯罪
恶意调解、恶意诉讼等行为,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极具挑战性,同时也在考量着法官的品行、能力和智慧。一旦得逞,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案外的第三人(公民、集体或国家)。同时,这种行为也突破了诚信底线,间接地破坏了社会的道德体系,有损于司法权威。如果说竞技体育中的“手搀手”是一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那么诉讼中的“手搀手”则是一种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因此,对恶意调解、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实施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的案外被侵害人设置了救济制度:(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在审判实践中,虚假诉讼的隐蔽性较强,识别难度较大,包括徐汇区法院在内的本市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初步建立了防范机制。此外,通过信息化技术核查当事人信息,可预防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通过法院间的协查机制,并辅助以行政机关、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核查当事人教育背景、收入情况等信息综合判断有无虚假诉讼动机,可将虚假诉讼遏制在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