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的一天傍晚,陈某驾驶克隆出租车在长宁区剑河路至北翟路一带营运。22时许,被害人储先生拦下克隆车并指明目的地。一刻钟后,车辆靠边结账,储先生拿出公交卡要求刷卡结账,陈某接过卡后谎称计价器坏了无法刷卡(其实没有刷卡功能),要求储先生支付现金,正当储先生低头拿现金时,陈某用自己携带的空卡调包换取储先生的交通卡,事后,陈某将卡内185.9元的人民币取出占为己有。
在今年的1月与2月,陈某用相同的手段再次实施调包交通卡行窃,分别从被害人李先生与戴女士处窃取788元与408元。2013年2月18日,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抓获,并在其出租车内查得十余张无卡资的交通卡。
经过检验,陈某驾驶“出租车”的计价器、发票、卡牌等均系其自行购置,并非出租车公司所配。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其行为侵犯了乘客的财产权益,妨害了公交卡在整个社会顺利流通,也对整个出租车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