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 不得挪作他用
公众意见:应当对交通卡押金及其利息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管。
回应:《办法(修订草案)》第18条规定“押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交通卡普通卡采购、制作、发行、退卡维修等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办法(修订草案)》第19条规定“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定期公布经审计后的公共交通普通卡成本、押金余额以及押金利息的收支情况”。
手续费 明示管理依据
公众意见:先预付费后消费,退卡时收取手续费的规定欠妥。
回应:对收取退卡手续费的管理目的与依据作了明示。《办法(修订草案)》第10条规定“公共交通卡公司和使用者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发行的公共交通卡可按约定赎回,约定赎回的具体办法应当在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中明示”。
实名制 不记名不挂失
公众意见:持卡人因故遗失卡后不能挂失,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建议根据用户需求实行实名制用卡。
回应:由于交通卡使用于大客流的应用环境,技术上采用交易速度快的非接触式IC卡和脱机交易模式,且交易次数多、交易金额较低,目前较难实现实名制和挂失。因此,在《办法(修订草案)》第7条明确交通卡“不记名、不挂失”。
有效期 到期免费激活
公众意见:建议普通交通卡不应设置有效期。
回应: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交通卡设置了实际为5年的有效期。为保证交通卡持卡人利益,《办法(修订草案)》第7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交通卡“使用期到期后,可以免费激活继续使用”。 本报记者 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