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当天,物业公司提出两点抗辩:第一,他们是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相应的“对车库设置24小时保安值班”的要求,针对的是收费车库,而涉案的非机动车车库属于免费提供,公司不存在保管义务。第二,公司在小区里设置了固定岗位和流动巡视的保安人员,监控室的保安人员也一直在察看监控录像,但由于小区及车库人员进出频繁,取车人和盗车人难以辨别,公司已尽到了必要及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电瓶车被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真是这样吗?法庭当庭播放了事发当天涉案车库内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有两名男子进入地下车库,盗走了韩女士的电瓶车,整个过程大约持续了10分钟。其间,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人员在车库内及出口处,两次与偷盗电瓶车的男子照面。
双方调解不成后,法庭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按照40%的比例,承担原告韩女士应当获得的电瓶车损失费2300元的补充责任,赔付韩女士920元。
主审法官侯欣琳表示,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两个明显过错。第一,被告提出24小时保安人员值班是针对收费车库,但相关标准并没有对车库作出限定。作为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明知小区人员及车辆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未能按照一级服务标准实行24小时保安人员值班,存有一定过错。第二,根据法庭对监控录像的查看,两名涉嫌盗窃的男子行为明显异常,且时间长达10分钟,但被告设置的专业查看监控录像的保安人员,对监控录像中显现的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有效反应,也存有一定过错。
侯欣琳说,盗窃是原告丢失电瓶车的直接原因,盗车人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不能因为无法向盗车人追究责任而将责任转嫁给被告。因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在本案中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赔偿责任。章伟聪 (本文由长宁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