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赵先生在莘庄购买了一套房子,一直空着没有住过。自己在银行的贷款已经到达上限,就算自己拿房子作抵押,也申请不到贷款。于是,赵先生找到了自己的朋友李先生,想让他买房子。李先生不解:“我自己有房子啊,再说我也没那么多存款买房子。”
原来,赵先生说的“买”不是真买,而是让李先生帮他向银行申请贷款。赵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赵先生位于莘庄的房子以9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先生,之后由李先生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63万元,而贷款实际由赵先生支配,也由赵先生负责还贷,李先生房屋也不享有产权。等到贷款还清后,李先生再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赵先生名下。如此一来,赵先生公司的资金问题就解决了。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就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开始的几个月赵先生都按时还贷,可渐渐地就变得拖拖拉拉,越来越不按时,为此李先生觉得十分不满。刚好这时,谢某看中了这套房子,表示想买下该房,李先生觉得反正当时过户手续已经办了,自己这么做还能顺便把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的款给还了。于是,就以65万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收到房款后,李先生提前清偿了银行的贷款余额本息,还准备把房屋过户给谢某。
赵先生得知消息,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李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李先生却认为赵先生不按期还贷影响了自己的资信,要求赵先生补偿他15万元。
赵先生找到了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的王常栋律师。王常栋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赵先生和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双方协议房屋产权仍归属于赵先生,李先生不享有任何权利,并且在房屋过户后仍由赵先生实际控制,而以李先生名义取得的银行购房贷款也是由赵先生掌控,两人之间并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之意思,而且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所以两人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李先生明知协助赵先生以房屋买卖形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自己存在过错,无法要求赵先生就他资信受损进行补偿。而双方虽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协议约定了产权仍归属于赵先生,所以李先生不享有任何权利,且两人之间并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所以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且李先生需要协助赵先生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赵先生名下。 傅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