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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律师把脉圈地堆物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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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30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沪上律师把脉圈地堆物顽症
“美丽楼道”姓公不姓私
袁玮
  徐汇区日前对区域内的小区“美丽楼道”作了实地检查,发现楼道不能畅通是个大问题——楼道堆物1850处、私装铁门150处、停放非机动车470处,这些数字使得城区的“美丽楼道”成为一纸空话。于是,街道书记、主任带头,居委干部全部参与,物业、楼组长等各方力量全面发动,业主们仍是固执己见。记者从下面的几则案例作分析,看一看,楼道里的那些事究竟谁有理?

  案例一

  堆物伤人难辞其咎

  住在4楼的王某下楼走到二楼拐角时,被楼道里堆放的杂物绊倒,右腿划伤,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王某家人认为医疗费应该由堆放杂物的二楼业主张某赔偿,于是王的家人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医药费,遭到对方拒绝。王某便求助当地司法所。

  律师认为,社区单元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属于共用通道。《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致王某受伤,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按照《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房产证上的公共面积包括了: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2.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3.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作为业主有使用公共部分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业主在使用公共部分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权利、危害建筑安全。

  “公用部分绝对不是指自家门口的那一块地方,并且绝不能因你的占用而导致他人无法使用,所有以占用为目的的使用都是不允许的。否则,由此产生的隐患若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私自“圈地”实属违法

  一栋15层的居民楼,三分之一的居民在楼道设置铁门,将公用部位占为己有,堆放杂物将通道堵死。一户居民将门口的五、六平方米拦为己有,装上铁门,封死整个消防通道。在另一层楼道里,虽然没有装铁门,但通道里堆满了衣柜、鞋柜、货物,双向通行的通道变成了单向。从4楼到15楼,几乎每层楼面都有安装铁门或是堵塞通道的情况。

  律师认为,居民擅自改变公用部分的用途,依照《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他的行为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将双向通道改造为单向通道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通道的正常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楼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追究行为人责任。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将管理违章建筑、侵占楼道等行为的权利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授予了物业服务公司,则物业有责任清理。

  “私装铁门在遭遇火灾时容易造成楼道被堵塞,影响居民逃生。对于私装的铁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法定义务管理,若是授权物业公司,则物业公司有合同规定的义务管理,如不及时清除,则可视为违约。如果当事人拒不配合拆除的,可以由物业起诉,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相应的拆除费用,也将由当事人承担。”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说。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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