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7月28日,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沪设总部,上海发布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而昨天新公布的《补充规定》则是对前者的第一次放宽,首次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扩展为“总部型机构”:即那些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职能的长驻型外商独资企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被列入“鼓励”的范畴,包括:“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3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一家注册在上海”;“跨国公司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负责相应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长驻上海工作”;“总部型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达500平米以上,且履行总部运营管理职能的员工达50名以上。”
据悉,新政策中最具“普惠”意义的条款,主要表现在对人才的便利,包括对总部型机构外籍员工的出入境、法定代表人的长期居留,以及家属的居留许可等方面做出了更便利的规定。比如:总部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甚至可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部门经理可办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上海是中国内地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最集中的城市。截至2013年底,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445家、外商投资性公司有283家、外资研发中心有366家。在昨天同时公布的“2014年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中,2014年上海将拿出总计19515.81万元用作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华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41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