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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9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艺术市场“3·15” 不能全靠一部新规
方翔
  ◆ 方翔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在今年的“3·15”,我国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届时购买艺术品,卖家将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性证明。然而,一部新规能否解决困扰艺术市场的真伪问题呢?

  据了解,现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在1994年版本的基础上,于2004年修订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此次新版管理办法首次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明示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价格等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买家进行尽职调查制度,卖家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的真实性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

  此次新规的制定,确实触及了艺术品市场目前最严重的一些问题,然而其效力低于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针对艺术品经营过程的管理办法,在执行起来会遇到多少难题,现在还不好说。至少,《办法》中让“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提供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包括艺术创作者出具的原创证明、艺术品收购凭证或者交易双方认可的鉴定评估意见”是很困难的,因为“艺术品权利转移无需登记”。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市场参与者的趋利性越来越强,艺术市场也是越来越乱象丛生。虽然《办法》规定要实行艺术品鉴评执行专家组责任制,但这些专家的资质谁来确定呢?这实际上很难落地。

  从海外的情况来看,没有专门一部法律来针对拍卖行或者画廊等机构,但从市场的规范性来看,却远超想像,关键还是在于一个完备的征信体系。一旦发生恶意售假行为,这些机构的声誉会一落千丈,甚至无法在这个行当中生存下午。

  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艺术市场,管制不是万能的,管制也会“失灵”。当今的中国艺术市场更加需要的是完备的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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