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公安厅官网发布了关于此案的情况通报。通报称,1996年2月29日,马哈比将50条铸有“利昌金舗”“leecheong”等字样的金条(9350克)藏匿于三个行李箱的自制夹层中,在广州白云机场办理托运手续时被安检人员查获并移交机场警方处理。机场警方以涉嫌走私黄金罪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依法扣押涉案黄金50条,同年3月1日,依法对马哈比收容审查。
通报称,经调查取证,马哈比走私黄金证据不足,但其私相购买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予以没收。按照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没收的黄金交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售兑换款886124.75元。同年9月5日,将涉案黄金交售款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经审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于1996年8月1日对马哈比私相买卖黄金的行为处以没收黄金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马哈比的违法行为不应由公安机关做出没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