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死者张女士行走在机动车道上,驾驶员孙某未及时发现,避让不及与其相撞,张女士随即倒地昏迷。孙某虽然拨打120,但还未接通,便因害怕而挂断电话开车离去。
几分钟后,醉酒的刘某驾驶无牌小轿车(后经查系套牌)经过,碾压张女士并致其肢体卡于车后轮,拖带行驶张女士一段距离后,刘某方才意识到肇事。之后,他立即逃逸并于次日将套牌车拆解,毁灭证据。
刘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庄某驾驶第三辆车经过,车辆与张女士的手部又发生轻微碰撞。
在开庭前,几名司机曾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在庭审中却又纷纷变卦。司机孙某辩称,碰撞张女士的时候,她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对事故应负有同等责任,而且自己仅导致张女士受伤,所以不同意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醉酒司机刘某则认为,应当由三名驾驶员分摊赔偿。司机庄某则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自己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三方辩词,法官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书等案卷材料发现,“张女士头部受伤符合遭车辆撞击形成,但不支持其因头部损伤致死;而因颈部、胸腹部及骨盆部等全身多发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遭车辆碾压、挤压、牵拉所致。”所以,可以确定第一起事故并未造成张女士死亡,而第三起事故则与张女士死亡无关。
通过提审套牌车驾驶员刘某,并与其他司机进行一对一询问,法官对三人释法说理,促使孙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先行支付12万元,刘某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对昏迷的张女士进行任何救助,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致张女士处于危险状况下,是造成第二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应对张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30%赔偿责任。其次,刘某饮酒后驾驶套牌车肇事是造成张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且其肇事逃逸,又将套牌车拆解,毁灭证据,应承担50%赔偿责任。受害人张女士,在夜间视野不佳的情况下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引发本事故的原因之一,也须承担20%责任。对此判决结果,家属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