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事,都有来龙去脉,备受关注的“70年”,也不例外。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
今年4月,温州20年产权房土地使用权到期,这让原本对物权没什么感觉的广大业主们一下子觉得有必要搞清楚一些事。
今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
两天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几件事,跨越近10年,若要在其中找出一个公众“最关注”,非“70年”莫属。从物权法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到如今“意见”的最新说法——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70年”背后,是法治中国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路径探寻。
2007年,在酝酿了13年之后,物权法出台了。伴随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小区越来越多,广大业主最为关心的物权问题,恐怕要属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期限满70年后,是否要申请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给出答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有这个说法,业主心上的石头好落地了。不过,另一块石头还悬着呢——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
立法者当时的考虑是:这个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不宜作出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
想想也是,在2007年,商品住宅走进我们的生活,也不过10多年,而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所以,当初最为普遍的立法观点是:再经过半个世纪,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会更高;那时,悬而未决的问题会有明朗的说法。因此,留下一些立法空间,未尝不是明智的选择。
就这样,立法者为“70年”留下了立法空间。不过,今年4月冒出的温州“20年问题”,一下子又把“落地的石头”拎了起来,舆论炸开了锅。
通常,我国民用住宅土地的使用权期限是70年,为啥温州有20年产权?原来,上世纪90年代初期,伴随住房制度改革,为了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些地方就以住宅建设用地最高年限70年“封顶”,从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于是,就有了20年产权的商品房。
有问题,就解决问题。其实,有物权法在,“20年问题”并非一筹莫展。房屋产权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房屋所有权,永久属于你,只要房子不塌,就一直是你的;另一层是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有期限的,最高年限就是70年。那么,这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要是产权人一时半会儿没有续期,会怎么样呢?依据物权法,政府不能无偿、强制收回这块土地。所以,人可以先住着,但要是想转让、过户、抵押,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不解决,恐怕就不成了。
那么,“先住着”之外的那些问题,如何解决?民法典,可以指望,保护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正是民法典的使命担当。
其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已做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再整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一种预期是,民法典面世之日,不会太远。今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总则草案提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及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对此,来自舆论的普遍预期是,70年产权课题关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一定会体现在民法典中。
两天前,“意见”来了,明确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表明,对“70年”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不必了;“70年”到期后怎么办,“意见”虽无具体内容,但指明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当然是依法设计。
如何依法?有物权法在先,还有民法典呼之欲出。有恒产者,有恒心。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是长治久安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追求。从物权法诞生,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法治探索一路绵延,时至今日,“意见”的出台,是法治政府对社会现实问题和公众关切的回应,更是对物权法立法精神的重申,对民法典立法价值取向的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