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
范围是什么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本市就开始探索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截至今年5月底,已累计完成改革1624个村,占总村数的96.8%;32个镇完成改革,占总镇数的26.2%。
家底清楚,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起点,也是地方立法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那么,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究竟是什么?
条例草案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是: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收以及其他接受捐赠、资助所形成的资产等。
份额管理
防止侵吞侵占
2014年以来,本市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确权到户。那么,份额如何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成员及其份额等基本信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为了保证份额的基本稳定,参照土地承包管理制度,规定户内总份额“生不增、死不减”,即户内总份额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防止集体经济资产的“内外部侵吞侵占”,条例草案作出了特别规定——
■ 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赠与。
■ 份额可以依法继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因为继承获得份额,但不享有组织成员的表决权,除非组织章程另有规定。
■ 为了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由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成员持有的总份额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上限。
成员权利
知情表决收益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保障权利,就要先确认身份。如何确认身份?条例草案采取了“实体+程序”的方式——自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在乡镇、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成员确认应当综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农村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身份确认之后,成员又享有哪些权利?条例草案说,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若因工作、生活等原因,不再与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生产关系,则不享有表决权,但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即便不再有表决权,成员基于份额享有的知情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也不受影响。
权益保护
真正让农民受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如果,组织成员或利害关系人对成员资格、份额持有异议,该怎么办?条例草案明确,可以就此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实申请。组织收到申请后,应调查核实,及时答复;发现问题,应予以纠正。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存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侵占或者挪用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成员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以信息充分披露为前提。为此,立法草案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状况、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状况、相关管理人员工作报酬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应当定期向成员公示,以便所有“家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