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与岳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岳先生名下,郭先生获得一定金额的银行贷款,实际还款人是郭先生,房屋仍由郭先生和家人居住。
两年前,郭先生再与岳先生商议,想再通过房屋买卖取得银行贷款。这次,郭先生找的买受人是他表妹柏女士。于是岳先生与柏女士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柏女士名义申请房屋贷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岳先生银行账户。但郭先生、柏女士多次向岳先生催讨,岳先生一分不给。原来这期间,岳先生找到柏女士,让柏女士再写一份收据,具体金额不写,只写个抬头,再签个名就可以了。柏女士按岳先生说的办了。当时,岳先生说自己的银行卡丢了,想借用柏女士的卡,让朋友把钱打到柏女士卡后再取现给他。柏照办了。几天后,银行发现房屋买卖的银行贷款由岳先生转给了柏女士。这时,柏女士才知道,前几天转入自己账户内的是购房贷款。岳先生现在就咬定已将银行贷款汇给柏女士,柏写了收条,之后柏把钱又给他,是因为他向郭借这笔钱。
无奈,郭先生将岳先生和柏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签订的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之后柏女士将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银行放贷的钱。在该案郭先生列为第三人庭审中,柏女士提供了录音证据,内容为柏与岳商量应付银行追查岳先生将银行贷款的钱转账给柏女士一事,岳称钱给来给去是为了解决郭与岳之间因虚构房屋买卖获取贷款而产生的费用。
郭先生与岳先生,岳先生和柏女士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本案焦点在于岳先生是否已将这笔钱返还给柏女士。虽岳先生为他的主张提供了收据作为证据,但根据柏女士提供的录音内容可认定,岳先生将钱转账给柏女士及柏女士将这笔钱款取现后交还给岳先生,目的是为了解决郭与岳之间因虚构房屋买卖获取贷款而产生的一些费用,也为规避假买卖的风险。因此,岳先生将贷款转账给柏女士,由柏女士出具收条,双方的真实目的不是岳先生向柏女士返还购房款,而是柏女士又将140万元交回岳先生,也不是岳先生所说的向郭先生的借款,岳先生的辩称不成立。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支持了柏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