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生是老好人,但妻子觉得他是烂好人,经常帮别人不计较个人得失。
付先生一家一直住在父母留下来的老房里,其他弟妹有了工作和家庭后都搬了出去。父母在世时,和付先生一家生活,由付先生和妻子照顾父母。父母走了以后大约过了两年左右,付先生的小弟来求他,说自己离婚了,家里的房子给了妻儿,他净身出户,老房总有一天要拆迁,他之前在丈母娘家拆迁时分过房子,所以以后老房子拆迁,他只有做了承租人才能分到房,否则什么也没有,希望付先生能同意将他变更为老房的承租人。付先生当时觉得自己一家三口不光户口在老房处,而且也住在老房里,从没分过房子,外面也没商品房,拆迁时反正数人口,自己一家三口的份额不少就可以了。小弟为了变更为承租人,信誓旦旦地向付先生承诺,他成了承租人也就是要自己的人头费,不会占付先生一家三口一分钱,一个平方。这样在付先生的配合和帮助下,小弟成了老房子的承租人。
今年初,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小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付先生和小弟就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谈了不知道多少回,但一直没有谈拢。让付先生生气的是,小弟和他们一家是两个户口本,在老房子被征收前,小弟还瞒着付先生把自己儿子的户口迁了进来。现在,小弟提出他和儿子两个人的户口都在老房子处,而且他还是承租人,所以要求多分征收补偿款。而付先生则认为,这次征收补偿不是数人头,是数砖头,小弟不仅享受过拆迁安置的房子,而且他和儿子一天也没有在老房子住过,不可能比自己一家三口分的还多。
多次协商未果,付先生一家三口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帮他们拿到属于他们的征收补偿款。根据付先生一家的讲述,我们调查收集了证据,并撰写了起诉状。庭审中,我们提出小弟他处有福利分房,是在其承诺不侵占付先生一家征收补偿利益的情况下,才成为承租人,即使他要取得征收补偿款,也应少于付先生及家人的份额。小弟的儿子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生活过,不属于共同居住人,不应取得征收补偿款。而付先生一家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处居住,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理应取得足额的征收补偿款。
最终,付先生又做了一次好人,与小弟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远多于小弟所得的征收补偿款。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