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女士是外来打工者,离婚后带着六岁的女儿生活。她边带孩子边打工,日子过得十分艰难,因此迫切希望能找个接受她们母女俩的男士。
去年,肖女士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金先生,大家心照不宣直奔主题,都称自己是单身。一周后两人见了面,没多久就同居了。肖女士发现,金先生与她在一起时不时有异性电话打来,每次一接电话就借故离开。在肖女士一再追问下,金先生才承认他有家室,还有两个孩子。这下肖女士不干了,欲提出分手,但金先生信誓旦旦承诺,等儿子高考后,一定会跟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娶肖女士为妻。在金先生的甜言蜜语下,肖女士竟同意了。两人同居的两年间,肖女士先后两次怀孕,但都在金先生的所谓承诺下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金先生还带着肖女士回老家,以媳妇名义与亲戚见了面。
今年肖女士发现自己再次怀孕,金先生还是坚持让她把孩子打掉,仍然那句老话“等儿子高考以后一定会跟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娶你为妻”。这次肖女士不干了,一是自己的身体经不起折腾。二是金先生应该兑现当初的承诺。金先生见此情形,干脆来了个金蝉脱壳,声称与肖女士过不到一起,从此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焦急万分的肖女士直接打电话给金先生的妻子,对方的回答让肖女士更是一头雾水,说离婚的事是金先生不肯签字。经打听,肖女士才知道,金先生在老家有一笔近70万元的房贷,如果离婚,他妻子是不用还的,不离婚的话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两人根本不可能离婚。知道真相后,肖女士再不奢望与金先生和好,提出金先生必须支付30万元的补偿费,然后一起去医院签字把孩子打掉。金先生只签了个补偿15万元的协议,但至今分文未付。金先生被肖女士逼急了,便以手头没钱为由,只肯付5万元,肖女士当然不依,天天上金先生家吵闹。万般无奈的金先生只得约上肖女士来找我。
首先我批评金先生,自己是个有妻室孩子的人,怎么可以在外寻花问柳,用欺骗的手段与异性同居,还以夫妻的名义带肖女士去老家访亲,他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我也告诉肖女士,作为一个成年女人,应懂得自重、自爱、自律,明知道金先生是有妇之夫,还要甘当小三跟他非法同居,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未婚同居导致怀孕流产索要赔偿,走法律途径是比较困难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作为女人,同居之前首先这些问题要弄清楚,要明白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出现问题是否值得。与此同时,我对怀孕的处理谈了看法,一般怀孕早期做人流,手术过程相对安全简单,手术伤害小,术后身体恢复的时间短。反之,手术过程就会较复杂,手术后恢复的时间也就越长,容易对女性身体产生伤害。如果肖女士想把孩子生下来,这里面的利弊她也应该考虑清楚。对这样一个极不负责任的男人,不要抱有什么幻想,否则后患无穷。在我的劝说下,金先生表态一定认真负责地与肖女士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自尊、自爱、自强、自信”,这是我了解了本次纠纷后,想对肖女士说的。承然肖女士独自抚养女儿会遇到很多困难,但也不能因此而与有妇之夫同居,在知道真相后,她应该毅然离开这位欺骗自己的男人,而不是继续和他不受法律保护地同居。当然,问题最大的还是金先生,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肖女士同居,所有一切都是他一手造成的,只能自食苦果。
这里让我们来谈一下与同居有关的法律知识。《婚姻法》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相称,也不能适用《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最简单的一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特别是对于本次纠纷中的肖女士,如果说她最初以为金先生是单身才和他在一起,但在她明知金先生有配偶后,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具体她与金先生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另外,要说明的是如果肖女士与金先生有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康恺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