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是其一大看点。据悉,这是《红十字会法》施行23年后的首次修改。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建议增加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次二审稿吸纳了上述意见。二审稿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由上级红十字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