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70年代初,我进厂工作了,领到了第一个月的工资——人民币36元。
家中经济拮据,我作为长子,当然有义务帮助父母挑起家庭生活担子。我交给母亲20元钱补贴家用,又花7元6角钱买了一双心仪已久的猪皮皮鞋,换下脚上快露出脚趾头的布鞋。留下1元零用钱后,剩余的7元4角,买了工厂食堂里的饭菜票。
捏着手中最后的1元钱,我总想再做点什么。我想到了最好的同学兼朋友“大头”。如今我工作了,赚钱了,可“大头”还是待业在家吃用全靠父母的可怜的“社会青年”呀!吃晚饭时我悄悄叫上“大头”,钻进一家小饭馆,1角6分买了两杯散装啤酒,点了一盆1角5分的猪头肉和1角一盘的花生米,“开怀畅饮”。最后,还一人吃了一碗8分钱的面条。“酒足饭饱”走出小饭馆,我口袋里还剩4角3分钱。
这顿饭奠定了我和“大头”一辈子的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