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次吵架后,徐先生竟对汪女士动了手,一气之下,她便带着女儿离开了他们的家。这个家,其实是租的房子。徐先生和汪女士结婚时说自家房子马上要拆迁,以后分了房子,就住到新房去,现在先租房过渡。按汪女士的说法,她看上的是徐先生这个人,又不是什么房子,因此,即使租房住,她也愿意。但徐先生后来对她的所作所为,让她伤透了心。这房一租就是十年,老房拆迁只是听说。几年前,无意间汪女士得知,徐先生家的老房拆迁了,这次拆迁,徐先生家里协议早就已签好,他们这一户符合居住困难条件,她和女儿也是居住困难保障对象,其中有两套安置房是由徐先生认购的。但汪女士几次去找徐先生谈动迁分房的事,都被徐先生赶了出来。
徐先生认为,那两套房是自家房拆迁安置的,和汪女士及其女儿没关系。徐先生还提出要与汪女士离婚。没办法,在查实两套安置房均登记在徐先生一人名下后,汪女士和女儿将徐先生、被拆迁的老公房承租人和所有在册户籍人员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被拆迁房的拆迁补偿利益,汪女士和女儿要求分得一定金额份额,确认两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女儿占一定产权份额,同一套房屋其余产权份额由汪女士和徐先生各享二分之一。庭审中,汪女士的女儿表示,愿意在取得房屋产权份额的前提下,补足差价。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为公房,所得的拆迁利益归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且被拆迁房在拆迁时符合居住困难保障条件,汪女士和女儿作为居住困难保障对象,有权分得一定的拆迁利益。至于她们两人可分得的产权份额,从拆迁补偿款的组成,安置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可确定汪女士和女儿可分得一定金额的拆迁补偿份额。而她们并没主张在两套安置房中均占有份额,只提出对其中一套房享有一定产权份额。另外,汪女士的女儿表示愿意在取得房屋产权份额的前提下,补足差价。目前汪女士和徐先生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她们母女俩的主张尚属合理。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汪女士和女儿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