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通信公司侵犯居民对电磁辐射环境知情权和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收益权,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驳回小区业主要求通信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原告业主称,2013年8月,经医院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耳聋、结膜炎,他认为该病是旁边基站辐射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设备。
一审法院认为,通信基站已取得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由于设立或取消,关系到该栋楼其他住户或者相邻居民对通信工具的正常使用,原告作为该栋楼业主之一,不具有对其居住房屋共有部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提起上诉。二审认为,通信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其在建站前公示了基站选址认定书,也没向租赁户外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支付使用费,侵犯了业主对电磁辐射环境知情权和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收益权,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非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责任。据此维持原判。摘自《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