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化名)诉称,2013年,他与被告邓兵(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青羊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开始进行此房屋的装修工作。可当此房屋装修完毕准备入住时,物业告知此房未交房,拒绝原告入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接房事宜,但被告一拖再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将邓兵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并支付原告2万装修赔偿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法院核实,在原告对涉案房屋装修完毕之后,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且是因被告未交付物管费、契税等费用,致使物业公司不允许原告入住,即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屋,故原告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限期内退还原告房租及押金,以4900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给原告装修赔偿金2万元。
摘编自《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