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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母帮还贷钱款起争议
  2003年,姚某与女子瞿某结婚。2009年9月起两人分居。起诉离婚后,丈夫姚某婚前以60万元买下的房产成为纠纷的焦点。

  这套市价为350万元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姚某名下,婚后共计偿还房贷本金、利息36.5万余元。其中姚某母亲曾在2004年将20万元划入儿子用于偿还房贷的账户,这20万元引发了两人之间的争议。

  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房产权归姚某所有,因为姚某系该房抵押贷款的主贷人,放贷银行理所当然每月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但姚某未举证证明其母在划款时的意图是对其一方的赠与,故法院认定该钱款系姚某之母对双方的赠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然而在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付忠文看来,一方婚前债务,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及延续而发生改变;父母为子女归还婚前债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何方时,一般应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案中,房产为姚某婚前购买,所欠贷款当然为婚前债务,姚某父母出资为姚某归还婚前债务,应当视为对姚某的单方赠与。

  对此,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会长吴卫义称,严格从司法解释(二)、(三)上理解,法院判决没问题,婚后父母帮还贷款的确不能适用。但付忠文的观点也有道理,“为什么会有两种观点出现,大家对于解释(三)条款广义、狭义的理解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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