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两性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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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5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奸除罪化台湾一直搞不定
林静娴
  韩国法院日前顶住巨大的民意压力,决议废除实行了62年的通奸罪,约5000人将因此被认定无罪,免除牢狱之灾。至此,东亚地区法律上仍然存在通奸罪的,几乎只剩中国台湾一地。同为儒家文化圈,韩国能成功废除通奸罪,而台湾地区的通奸除罪化为何屡推不动?

  对于废除通奸罪的理由,韩国宪法法庭首席法官表示:“即使通奸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国家权力也不应侵犯个人私生活。”这个观点与知名作家龙应台的观点颇为相似。两年前,著名作家龙应台在台湾“文化部长”任内公开宣称,通奸罪是落伍的象征,“这是什么时代了?难道要靠警察去敲门、侦探录影来维持你的婚姻吗?” 

  不过,在各种社运团体都能趾高气扬的大环境下,主张通奸除罪化的团体和人土是少数无法“嚣张”的存在。“立委”吴育升也曾致力于推动通奸除罪化,但因其个人绯闻,被网友讥讽为在推“自肥条款”。因为怕惹麻烦上身,“立委”们对通奸除罪化议题也避之惟恐不及。

  根据台湾“刑法”,已婚人士与人通奸,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现实生活中,这条法律成为了许多“正室”勇斗“小三”的利器。但出于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这类案件常常以和解收场。据统计数据,2008年至2012年,台湾共有通奸罪告诉案件4609件,未撤回比例约为52%,其中妻子未撤回告诉件比例48%,而丈夫未撤比例为57%。现实中妻子撤告比例远高于丈夫,通奸罪最终等于在保护男性。

  一边是婚姻中受害一方对另一半出轨的“形而下”愤怒,另一边是道德与法律的“形而上”纠结,通奸除罪化卡在当中,动弹不得。这个议题妇女团体不断向民众解释,婚姻是双方的契约,情感并不是“刑法”可以规范的,通奸罪这个“武器”并不能真正保护他们的权益。为了“捉奸”取证,提告一方还可能被征信社敲诈,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林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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