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24日,徐某母亲在江某所在医院急诊观察室就医。徐某发现其母亲的心电监护器未能正常显示,便与江某发生口角,并突然出手用力打在江某的左脸上,导致江某受伤,当即被送至另一家医院验伤并治疗,验伤结论为:左脸挫伤。江某支付医疗费463.8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涉诉。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于同年3月4日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未能合理控制自身情绪,致使江某在正常工作中受到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原告辱骂在先,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相关在场人士的询问笔录判断,双方在之前并未产生过激的言语冲突,故原告对涉诉纠纷并不存在明显过错。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