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7日下午,聂某设计将李小姐约至斜土路附近的一个小花园,同伙王某故意丢下一只钱包。事先在此的涂某在李小姐面前捡起钱包,假意要与李小姐平分。然后王某假装寻找钱包返回现场,并认为李小姐和涂某已将钱存入银行卡,贪了自己的钱财。随后,他们要李小姐用王超的手机拨打银行热线查询余额,趁机套取了李小姐的密码。王某又以担心李小姐离开为由,让她把卡交由涂某保管,然后借机离开。随后,王某用该卡购买了价值17.1万元的金条,并取走1.2万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等3人结伙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诈骗金额共计18万余元,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聂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王某、涂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