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丈夫遭家人起诉
2002年7月,阿芬与前夫离婚后就与荣盛共同生活,因浩浩已年满18周岁,法律未明确浩浩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之后浩浩经人介绍去了非洲某国。2010年10月下旬,阿芬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阿芬分得一套动迁安置房,还获得了动迁款补偿62万元。一直感觉身体不好的阿芬,面对动迁安置房和动迁补偿款,觉得应该给荣盛应有的丈夫“名分”,于是在2011年3月中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谁知结婚不到40天,阿芬就在2011年4月22日去世,生前她一直由荣盛给予生活上的照顾,阿芬死亡时尚留有动迁款余额41.95万余元,由荣盛暂作保管。
2011年9月中旬,阿芬76岁母亲及28岁的儿子浩浩诉称,阿芬于2011年4月下旬去世,留有动迁补偿款62万元及一套动迁安置房,因与荣盛就遗产之事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要求法定继承动迁安置款及动迁房。
墓地费用该不该减半
法庭上,荣盛称与阿芬同居生活了十余年,婚后感情更是融洽,阿芬生病后生活一直由他照顾。阿芬身故后,他又为阿芬操办丧事,提出多分得遗产及动迁安置房。针对遗产,荣盛还称阿芬生前为治病多方举债,死亡时仅余41.95万余元,又支付了办丧事40882元及购买墓地55645元,余款由他掌管。
针对荣盛的辩解,岳母及浩浩认可动迁款还剩余41.95万余元,也同意将阿芬丧事费用从遗产中扣除。但对荣盛所列丧事费用中邻居还礼吃饭、单位还礼吃饭、送人情3项费用存有异议,认为不属办丧事合理费用。还认为荣盛提供的墓地费发票显示,所买的墓地为双穴,显然是为今后二人合葬所备,要求将墓地费用一半剔除。
法院巧定人情世故账
法院认为,根据动迁安置协议,阿芬获得动迁安置房一套,但该房屋产权尚未登记至阿芬名下,应待房屋权利确定后再行使权利继承。法院认为双方对“豆腐饭”费用有争议,现因荣盛有差额790元无法提供发票,该差额部分不能计入丧事费用。涉及邻居、单位还礼吃饭、送人情的费用,该人情世故并非金钱债务,不应在遗产中予以支出。从荣盛提供的墓地发票来看,所记载为“两穴”显然超过了一死者骨灰安葬所需,存在有争议墓地费用27822.5元,不应计入丧葬费内。
法院认为,阿芬生前留有动迁款余额41.95万余元,扣除支付丧事开销32592元,再扣除无争议墓地费用27822.5元外,尚余35.9万余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