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去收房时,我发现里面住着李先生一家。原来,这套房原先是李先生的,去年11月李先生以65万元把房卖给了王先生,签订买卖合同,且过了户。但李先生以没找到新住处为由而未交房。后来,李先生又表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但卖房时,同住的妻子和成年的儿子不知情。李先生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他和王先生的卖房合同无效。这说得通吗?
读者钱先生
答:钱先生,你好!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从钱先生反映的情况看,钱先生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不会被认定为无效,其购房权益将依法受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其权属采取登记公示原则。因此,本案涉及的房屋,在钱先生购买前登记在王先生名下,钱先生及王先生依法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将依法认定有效。王先生有义务将房屋依据合同约定交付给钱先生;若未能正常交付,钱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至于目前李先生以“同住者妻子和成年儿子并不知情”为由拒绝交房,甚至主张合同无效。鉴于其妻子和儿子并没有登记为共有产权人(房产证上无名字),主张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李先生作为房产登记的唯一权利人,签署合同出售房屋,将被依法认定为有效。因此,钱先生不必过于担心,可要求王先生解决房屋交付问题,否则可依据合同追究其逾期交房的责任。
刘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