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家住闵行的中年男子邢先生收到一条工行提示其将要扣款的短信。邢先生不知有诈,马上按照短信所留电话号码联系对方。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说邢先生的信用卡被人透支了5万元。邢先生连忙“报告”自己没有办理过信用卡。对方就“请”他联系警方,并给了他“上海经侦”的电话号码。邢先生连忙联系“上海经侦”,电话那头,“警察”十分“耐心诚恳”:“我们要帮你的银行卡设立一个保密系统,以防被骗。”邢先生接着就来到建设银行鹤庆路支行,在ATM机上向对方提供的账户中转进了35008元。转账后,邢先生越想越不对,觉得自己可能被骗。于是,当天下午向碧江路派出所报案。
邢先生于去年底将建行鹤庆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损失3.5万元。邢先生认为,建设银行的ATM机有问题,在其没有输入转账金额的情况下就将钱款转出,怀疑是被骗子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控制。
法院认为,邢先生承认当时是在转账一栏内操作,也输入了两遍对方的账号,并按了确认键,但是没有输入过金额。但是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如果不输入金额,ATM机不会完成转账。对于是否输过金额的问题,邢先生的意见是基于记忆,并无客观证据证明,而且当时是受到诈骗分子电话遥控操作,不排除记忆错误的可能。然而,银行的意见不仅有证明力较高的公证书证明,且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对邢先生的意见难以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邢先生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转账行为由邢先生自行承担后果,银行不需承担责任。